白山市人民政府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mile米6    发布时间:2024-04-06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完成后,需要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理应当逐级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一)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二)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三)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它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使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

  (四)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够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

  (五)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

  (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要的;

  2.(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它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使用价值的;

  (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使用价值的;

  (五)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六)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够确保安全的;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

  (一)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二)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三)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它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使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

  (四)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够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

  (五)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

  (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要的;

  (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它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使用价值的;

  (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使用价值的;

  (五)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六)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够确保安全的;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行政审批科,王玉琪(地点:市政务大厅3楼综合窗口)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行政审批科,王玉琪(地点:市政务大厅3楼综合窗口)

  十、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的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任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库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备案:

  (一)跨省际边界或者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及其重要的作用的大(1)型水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二)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及其重要的作用的大(2)型水库和跨省际边界的其他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批;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小(1)型水库由市(地)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小(2)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五)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库降等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水库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建审批权限审批。

  1.受理责任:除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和流域机构审批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降等与报废;

  3.决定责任:水库大坝降等与报废符合有关规定后批复,不符合不予批复。水库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建审批权限审批。其他部门(单位)管辖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单位)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法规规章,履行取水申请审批监督管理责任。

  1.《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任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库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备案:

  (一)跨省际边界或者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及其重要的作用的大(1)型水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二)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及其重要的作用的大(2)型水库和跨省际边界的其他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批;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小(1)型水库由市(地)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小(2)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五)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库降等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水库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建审批权限审批。其他部门(单位)管辖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单位)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2.《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的单位组成由计划、财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及相关专家参加的专家组,对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进行审核检查,并在自接到降等或者报废申请后三个月内予以批复;

  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对应当予以降等和报废的水库不及时降等和报废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降等、报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机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等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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