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栏目:公司资质    来源:mile米6    发布时间:2024-03-30

  《水利部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议》现已2019年4月1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布置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整理工作进展,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整理,决议修正4件部门规章:

  一、《水利工程建造程序办理暂行规则》第七条第3项修正为:“3.初步规划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安排证明。规划单位依据证明定见,对初步规划文件做弥补、修正、优化。初步规划由项目法人安排检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则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批阅。”

  三、删去《水利工程建造监理单位资质办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将其间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历证书和请求人赞同注册证明文件”修正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请求人赞同注册证明文件”。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四、删去《水利工程质量查验办理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中的“检测工作员的从业资历证明资料复印件”。第二款修正为:“具有乙级资质的查验测验单位请求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当质量查验事务的成绩及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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