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强和规范住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

栏目:公司资质    来源:mile米6    发布时间:2024-03-12

  现将《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强和规范住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线日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强和规范住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逐步加强和规范住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激发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首府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呼政办字[2021]74号)精神,结合市住建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在中央层面设定的涉及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26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8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优化审批服务17项。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为直接取消审批。

  18、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行业甲级资质及部分专业甲级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

  19、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甲级、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

  20、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乙级资质及部分专业乙级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

  21、施工公司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

  22、施工公司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

  22、施工公司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

  23、施工公司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

  2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专业甲级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

  2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甲级资质,部分专业乙级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

  (二)在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1项优化审批服务。

  上述事项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27项改革事项,其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7项,自治区住建厅审批11项,市审批局审批8项。市住建局对27项改革事项做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机构职能承担监管职责。

  (二)健全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各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组织全覆盖核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做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托现有信息平台,加快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强化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对发现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且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四)实施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通过开展电子化核验、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管以及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等措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严格落实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对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企业,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五)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建设工程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1、监管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施工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专业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甲级资质,部分专业乙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市场行为监管辅助工作。

  2、监管对象: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1、监管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监管辅助工作。2、监管对象:建筑施工企业。

  1、监管事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甲级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行业甲级资质及部分专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甲级、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乙级资质及部分专业乙级资质)事中事后监管。

  2、监管对象:呼和浩特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

  依法对上级住建部门及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的上述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对所承担的职能职责、法律依据、监管措施进行梳理细化,建立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压实对相关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现将《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强和规范住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线日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强和规范住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激发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呼政办字[2021]74号)精神,结合市住建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在中央层面设定的涉及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26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8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优化审批服务17项。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为直接取消审批。

  18、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行业甲级资质及部分专业甲级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

  19、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甲级、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

  20、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乙级资质及部分专业乙级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

  21、施工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

  22、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

  22、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

  23、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

  2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专业甲级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

  2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甲级资质,部分专业乙级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

  (二)在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1项优化审批服务。

  上述事项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27项改革事项,其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7项,自治区住建厅审批11项,市审批局审批8项。市住建局对27项改革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机构职能承担监管职责。

  (二)健全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各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核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托现有信息平台,加快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强化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对发现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且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四)实施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通过开展电子化核验、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等措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严格落实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对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企业,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五)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建设工程企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1、监管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施工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专业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甲级资质,部分专业乙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市场行为监管辅助工作。

  2、监管对象: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1、监管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监管辅助工作。2、监管对象:建筑施工企业。

  1、监管事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甲级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行业甲级资质及部分专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甲级、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乙级资质及部分专业乙级资质)事中事后监管。

  2、监管对象:呼和浩特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

  依法对上级住建部门及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的上述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对所承担的职能职责、法律依据、监管措施进行梳理细化,建立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压实对相关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对企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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