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造部令(第24号)

栏目:公司资质    来源:mile米6    发布时间:2024-04-12

  《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关于修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规则〉等部门规章的决议》现已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删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规则》(建造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去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去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去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运营办理方法》(建造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正为:“(二)有相应的设备、设备”。

  三、删去《城市房子白蚁防治办理规则》(建造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去《建造工程质量查验办理方法》(建造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查验测验的组织资质规范”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建造价格咨询企业办理方法》(建造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正为“认缴出资总额”。删去第七项。

  六、删去《工程建造项目投标署理组织资历确定方法》(建造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正为:“新建立的工程投标署理组织具有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能请求暂定级工程投标署理资历”。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正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阐明,下同)”。

  八、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办理规则》(建造部令第158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历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修正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历且具有契合国家相关规则的财物”。

  将第七条第二项甲级资质规范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历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乙级资质规范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历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以及丙级资质规范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历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修正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历且具有契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财物”。

  九、将《建造工程勘察调查规划资质办理规则》(建造部令第160号)第三条中的“注册资本”修正为“财物”。

  十、删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办理方法》(建造部令第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去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去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十一、删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办理规则》(住宅城乡建造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十二、删去《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图规划文件检查办理方法》(住宅城乡建造部令第13号)第七条第五项。

  十三、删去《房地产评价组织办理方法》(住宅城乡建造部令第14号)第十条第一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删去第二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删去第三项中的“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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