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来源:mile米6    发布时间:2024-03-15 23:01: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切实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利用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政府融资、国债或专用债券资金、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公建项目,以及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集体资金建设项目。交通公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招投标管理工作内容是指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所需的招标代理、可研编制、勘察、设计、造价预算、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筑设计企业是组织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项目业主职责,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相关程序要求,严格依法选定招标代理、可研编制、勘察、设计、造价预算、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督促指导参建各方落实工作职责,统筹协调推进项目建设管理。未经招标或相关程序研究决定的,一律不得擅自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参与项目实施。

  第三条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事项审核把关,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评标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执行。其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招标代理、可研编制、勘察、设计、造价预算、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不到第五条规定必须招标的,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定参建单位,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党委(党组)或具备独立法人单位的党(总)支部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具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就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可研编制、勘察、设计、造价预算、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分别进行一事一议,议题原则上由党委(党组)或具备独立法人单位的党(总)支部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党委(党组)或具备独立法人单位的党(总)支部成员提出,报请单位主要领导确定。

  (二)会议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准备,围绕本单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所需事项,通过前期充分调研、询价论证和向社会公开征集等方式,推荐出3家(含3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县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社会信用良好、综合业务素质较强的企业供党委(党组)或具备独立法人单位的党(总)支部会议讨论选择。

  (三)会议讨论。由党委(党组)或具备独立法人单位的党(总)支部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党委(组织)或具备独立法人单位的党(总)支部成员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

  (四)作出决定。在党委(党组)或具备独立法人单位的党(总)支部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实施本单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所需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党委(党组)或具备独立法人单位的党(总)支部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讨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所需事项,党委(党组)或具备独立法人单位的党(总)支部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党委(党组)或具备独立法人单位的党(总)支部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形成决定。同时必须邀请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派员参加会议。

  第七条建设单位党委(党组)或具备独立法人单位的党(总)支部讨论决定本单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所需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注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对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理由均需记录在案。

  (一)达不到招标金额的,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党委(党组)或具备独立法人单位的党(总)支部研讨决定;100万元以上(含本数)报县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实施;

  (二)达到招标金额以上,且少于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党委(党组)或具备独立法人单位的党(总)支部研究讨论并经县分管领导审定,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且少于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党委(党组)或具备独立法人单位的党(总)支部研究讨论并经县分管领导审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

  (四)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党委(党组)或具备独立法人单位的党(总)支部研究讨论并经县分管领导审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和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审议。

  第九条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可研编制、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预算和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2.AA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A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专业类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1)岩土工程:①根据单位技术人员和设备的实际情况,仅限于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监测(不含岩土工程咨询监理);②按《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划》等有关规范规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物;中小型线路工程、岸边工程;③场地等为三级,但抗震设防烈度不高于8度的地区,没有其它复杂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场地;④20层以下的一般高层建筑,体型复杂的14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单桩承受荷载4000KN以下的建筑及高度低于100m的高耸建筑物;⑤小于30m长的桩基、墩基、中小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桥基、架空索道、边坡及挡土墙工程;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一般公共建筑;⑦岩土工程治理设计按有关规范规程划分复杂程度为简单的;⑧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

  (2)水文地质勘察:①小城市规划和中型企业供水源可行性研究及水资源评价;②供水量10000立方米/d以下的企业与城镇供水水源勘察及评价;③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的水资源勘察和评价;④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勘察。

  (3)工程测量:①50k平方米以下的城乡规划测量、中型线路、水上测量;②10k平方米以下大比例尺小型工厂、矿山测量;③1k平方米以下工业企业改扩建竣工图及现状图测量、地籍测量;④中型市政、线路、桥梁、隧道、地下管风及建(构)筑物施工测量与二、三级的建(构)筑物变形测量等工程测量;⑤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测量。

  4.专业类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

  (1)岩土工程:①只限于承担岩土工程勘察,不含岩土工程设计、咨询监理;②按《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等有关规定的三级建筑场地;七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小型公共建筑及小型工业厂房场地的勘察;③岩土工程条件简单的场地勘察;④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下地区,无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场地的勘察;⑤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2)水文地质勘察:①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供水量2000立方米/d以下的工业企业供水水源勘察;②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勘察。

  (3)工程测量:①5k平方米以下小城镇规划测量、市政等工程测量;②小面积控制测量与地形测量;③小型建(构)筑物施工测量、地籍测量;④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测量。

  5.劳务类工程勘察单位只能承担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工作,承担工程勘察劳务工作的地区不受限制。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市政工程设计行业(专业)资质甲级可承担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3.市政工程设计行业(专业)资质乙级可承担本行业(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见表1)。

  4.市政工程设计行业(专业)资质丙级可承担本行业(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见表1)。

  地表水或地下取水如需处理才可供水,按净水厂规模确定;如不需处理,直接取地下水,按泵站规模确定。给水工程专业丙级资质设计任务范围仅限管道工程;给水工程含再生水利用工程。

  排水工程专业丙级资质设计任务范围仅限管道工程;排水工程含再生水利用工程。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含交通工程设施)

  1.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2.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以下市政公用工程的监理业务:(1)一般公共建筑28层以上;36米跨度以上(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2)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城市互通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100米以上桥梁;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3)10万吨/日以上的给水厂;5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以上的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以上的雨泵站;直径2.5米以上的给排水管道。(4)总储存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以上的燃气工程;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的热力工程。(5)1200吨/日以上的垃圾焚烧和填埋工程。(6)各类地铁轻轨工程。(7)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风景园林工程,以及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3.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以下市政公用工程的监理业务:(1)一般公共建筑14—28层;24—36米跨度(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2)城市次干路工程,城市分离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100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3)2—10万吨/日的给水厂;1—5万吨/日污水处理工程;1—3立方米/秒的给水、污水泵站;5—15立方米/秒的雨泵站;直径1—2.5米的给水管道;直径1.5—2.5米的排水管道。(4)总储存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的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燃气工程;中压以下的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150万平方米的热力工程。(5)500—1200吨/日的垃圾焚烧及填埋工程。(6)总投资1000—3000万元的风景园林工程,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4.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以下市政公用工程的监理业务:(1)一般公共建筑14层以下;24米跨度以下(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2)城市支路工程、过街天桥及地下通道工程。(3)2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1万吨/日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以下的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以下的雨泵站;直径1米以下的给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的排水管道。(4)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的热力工程。(5)500吨/日以下的垃圾焚烧及填埋工程。(6)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风景园林工程,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2.市政总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2)给排水、污水处理工程,包括:①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②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③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3)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4)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5)断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6)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3.市政总承包三级资质可承担:(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2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2)给排水、污水处理工程,包括:①8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②6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③直径1米以下供水管道;④直径1.5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3)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4)5000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5)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6)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1.一级资质可承担:(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2.二级资质可承担:(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3.三级资质可承担:(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第十条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总投资的重要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中标价)或签订的合同价。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和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同意后予以增加。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班子考评述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强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包和承包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督,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制度,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合同内容情况,及时发现并依法从严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确保我县建筑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如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2.应公开对外招标项目不按规定进场交易,肢解分包或化整为零或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未经合法程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参与项目实施,为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条件的;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华府办〔2020〕14号 )同时废止。

  解读链接:关于《五华县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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