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造部令(第43号)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mile米6    发布时间:2024-04-11

  《住宅城乡建造部关于修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招标管理办法〉的决议》现已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变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宅城乡建造部决议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招标管理办法》(建造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正为:“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缔结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任部分存案”。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招标状况书面报告前,建造行政主任部分不予颁布施工许可证”。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招标管理办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

  住宅城乡建造部关于修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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