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整治①】大连市蓝天办公布建筑施工扬尘整治清单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mile米6    发布时间:2024-04-10

  日前,大连市蓝天办公布了各类扬尘防治具体措施、责任单位、监管部门,以及处罚依据和处罚部门,进一步明确防治路径、细化措施、压实责任,推动精细化防治扬尘污染,同时引入公众监督机制,构建起政府监管、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扬尘整治新格局。从今天起,我们特开设陆续发布各类扬尘防治清单,请相关的单位、部门对号入座,各负其责,让扬尘不再飞扬,让“大连蓝”天天见

  建设单位理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建设价格,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实施工程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一)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公示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四十八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六)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七)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禁止现场露天搅拌。

  (八)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泥地进行临时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九)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十一)在城市市区内,18层以上或者50米以上高层建筑物和构筑物,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工业厂房、隧道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地出口和料堆等产生扬尘的位置,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理应当对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违反本法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环保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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