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利剑行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建筑公司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大面积裸土未采取比较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mile米6    发布时间:2024-03-10

  案件类型:湖南省XX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的XX项目落实扬尘治理“八个100%”不到位,现场大面积裸土未覆盖,造成扬尘污染案

  湖南省XX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的XX项目落实扬尘治理“八个100%”不到位,现场大面积裸土未覆盖,造成扬尘污染案

  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湖南省XX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的XX项目落实扬尘治理“八个100%”不到位,现场大面积裸土未覆盖等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施工现场造成扬尘污染。

  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项目现场进行了检查,留取了现场照片, 9月15日,向当事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9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及收集相关材料等证据。当事人湖南省XX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被委托人承认其公司在XX一期3#-6#栋、11#栋及地下室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落实扬尘治理“八个100%”不到位,现场大面积裸土未覆盖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经综合全案证据,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XX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落实扬尘治理“八个100%”不到位,现场大面积裸土未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该违法行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罚,鉴于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时,当事人已采取了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对存在问题迅速整改到位,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增多,工地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问题,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为保护大气环境,有效治理扬尘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理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文明施工,杜绝扬尘,携手共治大气污染,给市民一片明亮的天空。通过对该起案件的办理,对部分建筑施工单位不按规定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致使工地扬尘污染的行为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杜绝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持续提升我县城区环境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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