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灌区与中型灌区划分界限到底是50万亩还是30万亩?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mile米6    发布时间:2024-03-10

  关于我国灌区规模的划分,特别是大型灌区和中型灌区的划分,不同规范规定稍有区别,甚至很多行业从业人员也不明所以。笔者翻阅相关规范,通过对这些规范条文及相关解释作对比,理清出来供各位参考理解。

  主要涉及规范包括《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灌区改造技术规范(标准)》。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灌溉50 万亩以上工程规模定为大型灌区,5~50万亩工程规模定为中型。

  该规范已经废止。替代该规范的为《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灌溉50 万亩以上工程规模定为大型灌区,5~50万亩工程规模定为中型。

  可知对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以50 万亩为大型、中型灌区的界限;以5 万亩为中型、小型灌区的界限。

  在《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06) 中有条文解释,20000hm2及以上为大型灌区,划分界限为30 万亩。667~20000hm2为中型灌区,划分界限为1万亩。并规定了流量不小于1m³/s 的固定渠道及相应建筑物为骨干工程:

  该规范已经废止。而现行规范《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GB/T50363-2018) 的“2 术语”已删除相关名称解释。也未见相关灌区规模的表述。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没有相关条文解释,但是在按照灌区规模划分渠系水利用系数中,疑似默认了30 万亩以上为大型灌区: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使其设计值不低于表3.1.11 所列数值。

  而规范的条文解释也提到:渠系水利用系数是反映灌区各级渠道的运作状况和管理上的水准的综合性指标。根据以往调查的最终结果,30 万亩以下自流灌区未衬砌渠道的渠系水利用系数一般在0.55 左右,而衬砌渠道的渠系水利用系数大于此值;30 万亩以上自流灌区的渠系水利用系数一般都在0.65 以上,提水灌区的渠系水利用系数一般在0.68~0.88之间。也可认为默认了大中型灌区是30 万亩的标准。

  而在现行规范《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 50288-2018)规定: 蓄水枢纽工程等级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和《防洪标准》GB 50201 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 50288-2018 对比《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如果按照0.95 的田间水利用系数,标准有所降低,按照0.9 的田间水利用系数,则标准有所提升:

  而《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 50288-2018) 与《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GB/T50363-2018) 规定是一致的。

  该规范的条文解释中有规定:渠系水利用系数是反映灌区各级渠道的运作状况和管理上的水准的综合性指标。根据以往调查的最终结果,20000hm2 (30万亩)以上自流灌区未衬砌渠道的渠系水利用系数一般在0.55 左右,而衬砌渠道的渠系水利用系数大于此值;20000hm2(30万亩) 以下自流灌区的渠系水利用系数一般都在0.65 以上,提水灌区的渠系水利用系数一般在0.68~0.88 之间。本标准表3.2.8 所规定的渠系水利用系数反映了全国各类灌区的平均水平。

  《灌区改造技术规范》(GB 50599-2010)有区分标准,名称解释中规定:

  中型灌区为设计灌溉面积为666.7hm2( 1 万亩)及以上,且小于20000hm2(30 万亩)的灌区。

  和《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 T50363-2006 一样,该规范已作废。而新规范《灌区改造技术规范》(GB/T 50599-2020)删除了术语解释,仅在条文说明提到了灌区分级: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报》(2013 年发布),全国设计灌溉面积20000hm2(30 万亩)及以上的大型灌区456 处,灌溉面积1867 万hm2(2.8 亿亩);设计灌溉面积667hm2~20000hm2(1 万亩~30 万亩)的中型灌区7316 处,灌溉面积1553 万hm2(2.33 亿亩)。

  (1)在现行的《灌区规划规范》(GB/T 50509-2009 ) 中, 默认了1万亩和30 万亩作为灌区规模的划分依据:

  (2)现行的《大型灌区技术改造规程》(SL418-2008)术语解释:大型灌区为设计灌溉面积2 万hm2(即30 万亩)及以上的灌区。

  结语:通过对比现行规范,有些规范是以30 万亩为大型、中型灌区的界限,有些规范则是以50 万亩作为界限。1万亩为中型、小型灌区的界限,有些规范则是以5万亩作为界限。

  比较合理的说明就是《灌区规划规范》(GB/T50509-2009 ):我国目前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大型灌区为50 万亩(≈33000hm2);灌区管理部门划分的大型灌区为30 万亩(20000hm2)。

  从管理层面上看,大型灌区和中型灌区行政级别存在一定的差异,可能是科级单位和副处级单位的差异。笔者查阅一些省份的《灌区名录》,均以30 万亩作为划分大型灌区和中型灌区的标准。

  但是从建设程序、设计层面,《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甚至他们的前身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SDJ12-78)均以50 万亩为划分标大型、中型灌区。5万亩为划分标中型、小型灌区。

  而作为水利行业从业人员,不必过于纠结这样的一个问题。建议设计过程中,对于工程等别、等级、灌溉排水沟渠及建筑物规模以《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相关规定为准。而在灌区规划,渠道规模、水量平衡,现代化灌区、节水灌溉设计中,严格遵循《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 50288-2018)与《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GB/T50363-2018 )关于灌溉水利用系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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