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工程总承包的概括承诺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mile米6    发布时间:2024-04-12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承诺,是发包人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当履行义务的概括性描述。最重要的包含3个方面的内容:(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2)筹集工程建设资金;(3)支付合同价款。《工程总承包合同》第2条(发包人)分别从6个方面对发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约定,分别是:遵守法律;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提供基础资料;办理许可和批准;支付合同价款;现场管理配合。本条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承诺的内容,分别对应的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第2条(发包人)中的第2.1款(遵守法律)、第2.4款(办理许可和批准)和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因此能借助《工程总承包合同》第2条(发包人)的条款内容,理解和解释本条约定的发包人对承包人承诺的适用范围。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承诺,是承包人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当履行义务的概括性描述。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作;(2)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3)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4)按照约定承担工程维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合同》第4条(承包人)分别从8个方面对承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约定,分别是: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履约担保;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包人人员;分包;联合体;承包人现场查勘;不可预见的困难;工程质量管理。承包人对发包人承诺的内容,分别对应的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第4条(承包人)中的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5款(分包)和第4.9款(工程质量管理)。因此实践中能借助《工程总承包合同》第4条(承包人)的条款内容,理解和解释本条约定的承包人对发包人承诺的具体含义。

  无论是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承诺,还是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承诺,均为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关于应当履行义务内容的概括性约定。本条关于应当履行义务的概括性约定,可以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中的具体条文中找到对应的细化性规定。因此在确定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当履行义务的内容和范围时,不需要直接适用本条的约定。只有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中的具体条文中未作细化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基于本条约定的内容,对具体条文中未作细化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解释和适用。

  本条约定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理解此项义务的内容时,应注意:一是发包人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目的是符合法律规定,即工程总承包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手续以法律规定为限,因此理解此项义务的核心是确定法律的范围。《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3款(法律)规定,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因此实践中应注意按照法律规范的范围确定需要办理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一般来说包括项目立项审批、环境评价、土地使用审批、建设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二是“审批手续”并不仅限于行政管理机制中的审批管理方式,即所谓“审批手续”应作宽泛解释,既包括行政管理机制中的审批管理方式,也包括行政管理机制中的核准方式和备案方式,因此当工程总承包项目需要办理的手续是按照核准方式或备案方式管理的,也应认定为发包人需按照本条约定履行的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义务。且部分情形下未按照规范要求办理手续,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3条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虽然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签订合同时通常因缺乏工程设计文件,不具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照的条件,此时原则上不应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但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具备办理此等证照条件后,工程总承包项目未依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照的,能够准确的通过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本条约定了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理解此项义务内容时,应关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范文件关于人工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建筑设计企业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和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允许超出1个月。”虽然规范允许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自行约定工程价款的计量周期和进度款结算方法,但出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目的,规范要求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人工费,且人工费的拨付周期不允许超出1个月。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因建筑设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未按照规定约定人工费,或者约定的人工费的拨付周期超过1个月,或者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形下,均可能被认定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此时发包人需承担以未结清的工程价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法定义务。即在理解此项义务内容时,发包人除关注《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中对应的工程价款支付条款外,还应关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范文件关于人工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

  本条约定了承包人不得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理解此项义务的内容时,应关注工程总承包项目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资质的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理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理应当拥有相对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即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组成联合体。在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虽然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但分包形式和范围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建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拥有相对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9条也规定:“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拥有相对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即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在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要求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无论是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部分的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还是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部分的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均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即不得以分包名义对外进行发包。

  典型业绩包括:为某国家级半导体投资建设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涉及标的额100亿元;为某省级施工企业承建的地标建筑中所涉竣工纠纷提供诉讼代理服务,争议标的额2.14亿元等

  为某央企集团某高铁站改造EPC工程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标的额2亿元;为某省国家存储器基地项目约7亿元人民币施工合同结算争议做法律评估

  曾就职于某特大型企业集团,拥有实施工程单位、建设单位的造价管理经验。先后组织过市政道路、自来水厂、污水厂、地铁工程的结算工作,拥有较丰富的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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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过程工程总咨询师、全过程专业咨询工程师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师全过程系列高端研修认证

  举办《海外EPC与基建投资项目税务筹划、税务管理及风险管控》专题培训班

  举办建设工程项目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与新《安全生产法》视野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及施工公司刑事合规体系建设专题培训班

  举办新基建下业主方总控管理能力提升、EPC新政下设计施工融合管理创效与全过程工程咨询高级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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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办“新版《清单计价标准》背景下工程建设价格全过程管控实战100问与招标采购管理专题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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